大妈偷草莓罚八千 超市“偷一罚十”合理吗?

来源:发表时间:2020-04-16 13:00:00 发布:0

大妈偷草莓罚八千 超市“偷一罚十”合理吗?

偷草莓被罚8000防损员被拘捕

20183月,住在北京石景山的王大妈赶到公安局举报,称自身在某超市买东西时随手拿了好多个草莓,却被超市工作员周某罚款8000元,觉得自身被勒索了。

几日前,王大妈在该超市选购了一斤草莓。在工作员秤重并在封袋处黏贴了价格牌后,因为只图便宜,王大妈将密封的包装袋开启,又放进去好多个草莓,妄图溷过去。超市防损员周某巡查时在收款台拦下王大妈,“你先不要走,跟我回来一下”。

胆虚的王大妈被送到超市公司办公室,认可了自身的私拿个人行为。周某严肃认真地表达,假如家人不可以来交一万元罚款,便会将王大妈送至派出所。碍于情面,王大妈也不愿让家人了解,因此取了8000元现钱交到周某。之后越想越感觉不太对,因此挑选举报,周某被公安局抓捕。经检察系统核查,周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处份。

聚焦一:贪占超市划算,超市自定“偷一罚十”是不是有效?

“超市自主明确惩罚既不科学,都不合理合法。”曾庆鸿表达,开设处罚权只能行政单位和司法部门,超市做为企业或个体户,没有权利制订罚款的要求,而且“偷一罚十”的要求显着高过超市的具体损害,归属于“那些霸王条款”,不具备合理合法。

赵温良也觉得:“法律法规仍未授予超市处罚权,超市没有权利对贪贪便宜者给予罚款。”依据在我国法律法规,贪贪便宜者轻则违犯突发事件应对处罚法,重则因涉嫌刑事桉件偷盗,不管其个人行为违背哪种相关法律法规,超市均不具备罚款管理权限,除司法部门,行政单位等党政机关外,一切公司和本人、包含超市也没有权利对偷窃的行为开展罚款解决。

赵温良强调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授予了公安部门处罚权,该法第49条要求:偷盗、行骗、哄抢、争夺、敲诈或是有意毁损公与私财产的,处五日之上10日下列拘押,能够处以五百元下列罚款;剧情偏重的,处10日之上十五日下列拘押,能够处以一千元下列罚款,由公安部门履行惩罚权利。

赵温良也提示:“顾客这类贪便宜的心存侥幸,是超市防损员踏入敲诈之途的关键缘故,应提示诸位顾客遵循相关法律法规,防止得不偿失,主动避免给犯罪嫌疑人造就违法犯罪机遇。”

赵温良提议,“许多顾客会出现大脑短路故障而偷模的状况,应提升本身社会道德及法律法规素质,保证尽量避免。如因贪便宜而遭受敲诈的,最先应积极挑选退回所偷模物件;次之,寻找超市主管机构或是上级领导同意融洽,还可以向消协投诉,恳求解决;如仍被威协的,坚决挑选警报,由公安部门融洽解决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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