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发表时间:2024-05-15 09:23:23 发布:0
记者日前从重庆市卫生健康委获悉,为规范全市互联网医院管理,提高医疗服务效率,保证医疗质量安全,促进互联网诊疗持续健康发展,该委对互联网医院的设立、信息储存、就诊等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该委规定,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首诊患者的诊疗服务;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、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;为低龄儿童(6岁以下)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,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等;应当妥善保管患者信息,不得买卖、泄露患者信息。
该委规定,在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、护士须取得相应执业资质,且能够在国家医师、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一致;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;医疗机构应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;医院要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终止制度。
该委规定,互联网医院患者病历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,诊疗中的图文对话、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。(特约记者黎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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